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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新污染物治理进入“法典时代”

        2026年8月15日,第四个全国生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法典共5编、1242条、逾16万字,将以往30多部生态环境相关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规整合优化。在污染防治编中,法典专门增设化学物质风险管控章节,首次以国家基本法律形式确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从“无法可依”到“法典护航”,新污染物治理正式迈入法治化、系统化、常态化的全新阶段。

    一、法典概况:终结“分散作战”的绿色法典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七十号主席令公布。作为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我国首部生态环境领域统一法典。

    法典采用“适度法典化”模式,将以往30多部分散的生态环境相关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规整合优化,彻底终结了以往生态环境立法“分散作战”的格局。法典共5编,各编核心定位清晰:

    总则编:纲领性章节,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等核心原则。污染防治编:核心治理章节,覆盖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新污染物等全领域。生态保护编:全域保护章节,聚焦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等各类生态系统。绿色低碳发展编:全球首创独立成编,将碳达峰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纳入法治轨道。法律责任编:刚性保障章节,大幅提高处罚上限、新增多项追责条款。

    二、新污染物治理的法治突破

    新污染物,是指排放到环境中的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但尚未被纳入管理或现有管理措施不足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这类污染物可能对人体神经系统、生殖系统等造成长期损害。

    过去,大气、水、土壤等传统污染防治均有专项法律支撑,唯独新污染物治理处于法律空白地带。我国此前的治理主要围绕《斯德哥尔摩公约》等国际公约要求开展,遵循“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按公约要求推进管控”的路径。而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凭借早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建立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体系,长期掌握着新污染物治理的国际话语权。

    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彻底改变了过去主要依据国际公约转为国内行动的治理格局。法典在污染防治编第九分编专门设置第三十四章“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 。

    2.1 第六百四十五条:确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体系

    法典第六百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析研判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形势,制定完善相关标准,组织开展调查监测,有效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中国工程院院士、法典编纂专家委员会专家余刚指出,这是新污染物治理领域一次里程碑式的跨越。法典为新污染物治理真正奠定了坚不可摧的法治基石——将《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核心理念提升到法典高度。

    2.2 第六百四十九条: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制度

    法典第六百四十九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化学物质污染风险评估,制定公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并适时调整,明确禁止、限制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法典还将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名录提升至法律层面,强化化学品登记与PFAS及持久性有毒物质的独立新污染物制度之间的衔接。

    2.3 第六百五十条: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

    法典第六百五十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 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生产、进口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这意味着,新化学物质的环境管理从部门规章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律层面。企业未经登记不得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

    2.4 第六百四十四条至第六百五十二条:全链条管控

    法典第六百四十四条至第六百五十二条,系统构建了化学物质生产、进口、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管控规则。

    法典确立了 “筛、评、控” (筛查、评估、管控)和 “禁、减、治” (禁止、削减、治理)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制度。从生产、使用、排放全流程设防,填补了制度短板。

    三、标准支撑:让新污染物“有标可依”

    法律制度落地,离不开标准的支撑。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在7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法典对生态环境标准工作提出了四方面新要求:

    一是工作领域更宽广:法典将生态环境标准的内涵扩展到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三大领域。在污染防治领域,新增的新污染物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光污染等都需要标准支撑。二是工作要求更严格:法典设“标准和监测”专章,完善了制定生态环境标准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三是实施和监督更加明确:法典全面系统规定了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方式。四是制度协同更加高效:法典对生态环境基准、有毒有害物质名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规定。

    四、从“政策引导”到“法典护航”

    法典的施行,意味着新污染物治理的制度逻辑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从“政策推动”到“法律强制” :过去依靠政策文件和部门规章推进的治理工作,现在有了国家基本法律的刚性约束。从“履约驱动”到“自主治理” :不再被动跟随国际公约要求,而是主动构建自主的新污染物治理体系。从“碎片化管理”到“体系化管控” :法典将化学物质全生命周期风险管控纳入统一的法律框架。

    余刚院士评价道,法典“彻底改变了过去主要依据国际公约转为国内行动的治理格局,为新污染物治理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石”。

    五、对企业的影响

    法典的施行,对相关企业意味着明确的合规要求:

    新化学物质管理: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的企业,必须在生产、进口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环境管理登记。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涉及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业要对照清单逐项核查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未落实禁止或限制措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等问题。监测与合规:新污染物监测、碳监测等领域被视为核心受益赛道。企业环保合规正从针对单一环境要素的“碎片化”管理,转向覆盖所有环境介质及新型环境问题的“体系化”网络。

    2026年8月,山西省已启动新化学物质与新污染物专项执法检查。多地生态环境部门正组织开展针对企业的法典宣贯培训。

    结语

    新污染物治理被写入《生态环境法典》,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法典首次在国家基本法律层面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抗生素、内分泌干扰物、微塑料等新污染物建立了系统性的管控框架。正如余刚院士所言,法典“让长期处于政策引导层面的新污染物治理,正式迈入法治化、系统化、常态化的全新阶段”。

    法典施行当天,恰逢第四个全国生态日。法典将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权益以法典形式予以明确,积极回应气候变化、新污染物、光污染、电磁辐射等新时代面临的生态环境挑战。当新污染物从“看不见的威胁”变为“有法可依的管控对象”,生态环境治理的法治根基正在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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