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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修订深度解读:VOCs纳入征税试点,环保产业迎来新变局
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开展征收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VOCs税收范围从原先的18种扩至300多种。这是我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施行以来的首次重要修订,标志着VOCs治理正式迈入“税收调控”新阶段。
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环境保护税法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明确授权国务院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开展征收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这是我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首次进行实质性修订,对强化VOCs治理减排、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修订背景:为何要将VOCs纳入征税范围?
1.1 VOCs——大气污染治理的“硬骨头”
挥发性有机物指的是在常温条件下以蒸气形态存在于空气中的一类有机化合物,依据其化学结构,可划分为烷烃类、芳香烃类、烯烃类、卤代烃类、酯类、醛类、酮类等八大类别。目前可检测的挥发性有机物已达300多种。
VOCs是当前大气污染的核心污染源之一。作为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其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的关键前体物,能直接引发雾霾、光化学烟雾等突出的大气环境问题。近年来,我国空气质量改善成效显著,但臭氧污染问题日益突出,部分地区夏秋季节臭氧超标天数占比呈上升趋势,而VOCs排放正是影响臭氧污染治理的主要因素。此外,VOCs可通过吸入、饮食等途径进入人体,对肝脏、肾脏、呼吸道、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等多个系统产生毒性作用。
从排放规模来看,2024年我国工业源VOCs排放量为1444.59万吨,较“十三五”末的2020年下降3.8%。工业涂装、油品储运、石油炼制、印刷、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等行业共约占工业源VOCs排放总量的70.9%,是需重点关注的排放源。VOCs治理逻辑正在从“达标排放”向“减污降碳”转变,但排放总量仍处高位,治理需求迫切。
1.2 原税法“选择性征税”的局限性
2016年环境保护税法制定时,遵循“税负平移”原则,仅将此前已征收排污费的苯、甲醛等18种挥发性有机物纳入征税范围。然而,随着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大量排放源长期处于税收监管盲区。这种“选择性征税”模式既不利于税收公平,也难以构建全方位的污染管控机制,迫切需要修订法律填补制度空白。
事实上,环保税自实施以来,年均税额200余亿元,但纳入征收范围的18类VOCs的税收却很难收上来。究其原因,“不是国家不征,是根本没法收。企业自己都算不清,更别说税务部门”。VOCs相比SO₂、NOx等常规大气污染物具有成分复杂、种类繁多、来源广泛等特点,且排放类型以无组织为主,排放量难以核算。
1.3 国家战略层面的明确部署
此次修订是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战略的重要举措。2021年以来,党中央对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加快把挥发性有机物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作出明确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实施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完善绿色税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也要求“完善征收体系,加快把挥发性有机物纳入征收范围”。
二、修订核心内容解读
2.1 新增第二十七条:授权国务院开展试点
修改后的环境保护税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主要内容为:
授权条款: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环境保护需要,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征收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
配套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挥发性有机物的特点,合理设定征税范围和税额幅度,完善监测技术和排放量计算方法,加强工作协同,加快推进试点工作。
报告机制:国务院自试点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2.2 “先试点、再推广”的渐进式路径
鉴于VOCs排放源众多、涉及工艺环节复杂、监测计算要求高、税额核算难度大,且纳税人缺乏相关申报纳税经验,若直接全面推行征收,风险较高。因此,修订案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稳妥方式,授权国务院开展征收试点工作。这是我国税制改革一以贯之的稳妥思路,借鉴了营改增、水资源费改税等领域的成功经验。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税法将VOCs税收范围从原先的18种扩至300多种。全国人大财经委认为,以修改环境保护税法的方式授权国务院将全部挥发性有机物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并制定试点实施办法,有利于更好发挥环境保护税“寓禁于征”的激励约束作用,体现了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要求。
2.3 计征原则:延续环保税基本框架
在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上,VOCs环保税将继续遵循现行环境保护税法的基本框架。
计税依据: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税收优惠: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涉税信息确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纳税人,其VOCs环境保护税主要依据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相关的环评报告等信息申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已陆续将VOCs纳入排污许可总量管理中。
未来,随着试点实施办法的出台,VOCs环保税的税额标准、污染当量值等具体参数将由国务院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正协助起草VOCs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并开发VOCs环境保护税计征管理平台。
三、对重点行业的影响分析
3.1 哪些行业将率先纳入试点?
“从我国的产业结构和不同行业的VOCs排放量来看,影响最大的行业包括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试点大概率也会从这些行业入手。此外,煤化工、制药、农药等排放大户也会有重要影响。”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废气净化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栾志强表示。
根据VOCs排放特征,以下行业将成为重点管控对象:
|
行业领域 |
VOCs排放特征 |
试点纳入可能性 |
|
石油炼制与石化 |
生产环节泄漏多,排放量大 |
★★★★★ |
|
工业涂装 |
溶剂使用量大,无组织排放突出 |
★★★★★ |
|
包装印刷 |
油墨、稀释剂使用广泛 |
★★★★☆ |
|
油品储运销 |
储罐呼吸、装卸挥发损失大 |
★★★★☆ |
|
化工制造 |
种类繁杂,工艺环节多 |
★★★★☆ |
|
制药与农药 |
溶剂用量大,含卤代烃类物质多 |
★★★☆☆ |
3.2 对企业的双重影响
短期来看,相关企业将面临直接的税负成本增加。但企业的态度并非外界想象的抗拒,反而对环保税作为“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的机制表示认可。一位企业负责人坦言:“企业做VOCs治理往往是被动的,环保税是更文明、更市场化的手段:要么治理,要么交税。我们不反对征税,但计量方法不清楚时,治理好和治理差的企业可能交一样的税,那谁还愿意投入?”
长期来看,VOCs环保税将促使企业从“被动达标”走向“主动减排”。通过采用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技术手段,企业可以在降低税负的同时实现绿色转型。税收作为环境治理的重要政策工具,能够构建“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企业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
3.3 对环保产业的机遇
VOCs纳入环保税征收范围,将直接刺激VOCs治理市场的进一步扩容。目前,我国VOCs治理市场规模约1150亿元,参与的企业业务类型包括治理工程、检/监测、咨询与培训、第三方运营服务四大类。随着税收政策的落地,预计治理工程、监测设备、运营服务等细分领域将迎来新的增长机遇。
特别是监测技术领域,由于VOCs种类多、排放以无组织为主,计量体系缺位是当前面临的“卡脖子”问题。企业现有监测体系覆盖的物质范围与税法要求征税的VOCs种类不完全一致,部分VOCs缺乏计量手段。这为在线监测设备、便携式检测仪器、智能化管理平台等领域创造了巨大的市场空间。
四、国际经验借鉴
4.1 瑞士:统一税率加退税机制
瑞士于2000年1月1日开始征收VOCs税,采用正面清单方式列明需纳税的征税对象,税率统一为3瑞士法郎/千克VOCs(约合人民币24元/千克)。瑞士VOCs税的特色在于建立了完善的退税机制:购买VOCs的企业若采取有效措施大幅减少排放,可申请退税。为鼓励减排,税法明确要求纳税人所采取的措施使VOCs排放量减少至少50%,且使用的空气净化装置在95%的运行时间内正常运行。
瑞士模式的核心是“先征后退”,既保证了税收的征收效率,又为减排企业提供了实质性的经济激励。此外,瑞士还将VOCs税收入通过医保返还给公众,形成了“污染者付费、全社会受益”的良性循环。
4.2 美国加州:分级收费
美国加州南岸空气质量管理局从1995年开始对VOCs征收排污费,以排放量为计费依据,按照企业VOCs年排放量分级征收:VOCs年排放量在4吨以下的企业,按照75美元的固定费率征收;超过4吨的工业企业,依据分级费率计算缴纳。
美国的经验表明,VOCs排污收费制度经过长期管控,有效推动了VOCs排放的下降和空气质量的改善。同时,美国在税收优惠方面政策灵活,既有详细的直接减税细则,也有加速折旧制度,以及企业所得税抵免的政策,较好激发了企业和个人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4.3 对我国的启示
综合国际经验,我国推进VOCs环保税试点可从以下方面汲取经验:
科学设定税率:参考瑞士、美国等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行业实际和治理成本,合理确定税额标准,避免税负过重或过轻。
完善监测计量体系:这是VOCs征税的核心技术支撑。需加快研发和推广适用于不同类型排放源的监测设备,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
建立激励机制:借鉴瑞士的退税制度和美国的税收优惠,对主动减排、高效治理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形成正向激励。
渐进式推进:我国“先试点、再推广”的路径与各国循序渐进的做法一致,有利于积累经验、降低改革风险。
五、未来展望与应对建议
5.1 政策时间表预判
综合各方信息,VOCs环保税试点的推进时间表可大致预判如下:
202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法决定,VOCs纳入征税范围的法律依据正式确立。
2026年:国务院将制定出台VOCs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明确征税对象、税额标准、计税方法等具体细则。
2026—2028年:试点工作率先在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启动。
2028年前后:根据试点经验形成全国性的行业税制框架。
2030年前: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试点情况,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VOCs环保税有望全面推开。
5.2 企业应对建议
面对VOCs环保税即将落地的政策趋势,相关企业应提前布局、主动应对:
摸清排放底数:全面排查企业VOCs排放源,建立排放清单,为后续申报做好准备。
完善监测体系:安装或升级VOCs在线监测设备,确保排放数据可追溯、可核验。
推进源头替代:采用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从源头减少排放。
优化治理工艺:升级末端治理设施,提高VOCs去除效率,争取税收减免优惠。
关注政策动态:密切关注国务院试点实施办法的出台,及时调整企业应对策略。
5.3 对环保服务企业的启示
VOCs环保税的全面落地,将为环保服务企业带来新的业务增长点。建议相关企业:
把握监测设备升级需求,开发适用于不同类型VOCs的精准监测技术。
布局VOCs治理工程市场,提供高效、低耗、智能化的治理解决方案。
拓展第三方运营服务,为排污企业提供“一站式”环保管家服务。
探索“绿岛模式”等集约化治理路径,服务中小型企业集群。
结语
此次环境保护税法的修订,是我国绿色税制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VOCs从“18种”到“300多种”的征税范围扩展,既是大气污染治理的客观需要,也是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VOCs环保税的实施,将通过经济杠杆撬动产业绿色转型,推动我国环保产业从“规模扩张”迈向“价值创造”,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建设美丽中国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对于环保从业者和相关企业而言,这既是挑战,更是机遇。唯有积极拥抱政策变化、主动推进技术升级,方能在新一轮产业变革中赢得先机。
本文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2025年10月28日通过)及相关公开资料整理,仅供参考。具体政策执行以国务院后续出台的试点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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