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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三角区域新污染物筛选指南征求意见——饮用水水源地管控有了“长三角标准”

        2026年5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组织制订的长三角区域地方标准《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筛选指南(征求意见稿)》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长三角区域在新污染物治理领域推出的首份跨区域统一技术标准。指南按照“科学全面、循序渐进、动态更新”三大原则,构建了“筛选时空范围确定—候选清单建立—筛选信息收集—初次筛选—二次筛选”的全流程筛选方法,首次为长三角区域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新污染物的精准管控提供了统一的技术遵循。

    一、为什么需要一份“长三角标准”?

    长三角地区水网互联、水源相依,饮用水安全保障事关区域发展全局和千万人民的福祉。然而,长期以来,新污染物筛选工作面临一个结构性难题:不同地区的筛选方法、数据口径、管控标准各不相同,同一类化学物质在江苏被判为“重点关注”,在浙江可能尚未纳入视野。这种“各自为战”的局面,使得跨区域的水源保护难以形成合力。

    更现实的压力来自新污染物本身的特性。全氟化合物、抗生素、内分泌干扰物、微塑料——这些物质的共同特点是浓度极低、种类庞杂、危害隐蔽。全面监测所有新污染物并不可行,因此建立优先候选新污染物清单是评估地表水源地污染风险的关键环节。而建立清单,首先需要一套科学统一的筛选方法。

    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作为牵头编制单位,联合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和合肥大学,共同完成了这份指南的编制。编制组从2025年9月启动文献调研,经过筛选时空范围科学界定、候选清单初步构建、筛选资料系统收集以及筛选方法论证等关键步骤,于2026年3月完成方法研究,形成征求意见稿。

    长三角作为我国化学物质生产使用重点区域和生态环境保护关键示范区,这份标准的出台,将为区域饮用水水源地新污染物精准管控提供统一的技术遵循,助力形成动态更新、区域协同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名录,为我国跨区域新污染物协同治理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长三角经验”。

    二、三大原则:科学全面、循序渐进、动态更新

    指南确立了三条基本原则,构成了筛选工作的底层逻辑。

    科学全面。充分掌握水源地新污染物的理化性质、危害性质、暴露程度,按照标准和规范开展筛选工作,筛选过程要求数据翔实、方法严谨、评价客观。

    循序渐进。通过风险排序与管控措施实施难度统筹确定管控优先级,优先将风险高、管控可行性高的化学物质纳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这一原则的背后是对现实的清醒认知:不是所有高风险物质都能立即管控到位,需要在风险紧迫性与治理可行性之间找到平衡点。

    动态更新。基于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及区域化学物质生产、使用实际情况变化,滚动更新饮用水水源地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这意味着筛选不是“一锤子买卖”,而是一项需要持续迭代的常态化工作。

    三、筛选程序:从“筛选时空范围”到“二次筛选”

    指南的核心技术内容,是一套完整的五步筛选程序。

    第一步:筛选时空范围确定。 明确筛选的行政区划范围或地理区划范围,化学物质暴露数据的时间范围宜采用近3至5年。这一设计确保了筛选结果既能反映当前实际,又具有足够的数据支撑。

    第二步:候选清单建立。 构建全面、准确、可追溯的候选化学物质数据库,力求实现物质识别、危害表征与暴露评估的信息覆盖。数据库的来源包括国内外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清单、区域化学物质生产使用实际情况等。

    第三步:筛选信息收集。 系统收集候选化学物质的理化性质、毒理学数据、环境暴露数据等信息,为后续筛选提供数据基础。

    第四步:初次筛选。 这是整个筛选流程中最具技术含量的环节。指南采用“触发式”纳入标准——化学物质只要符合特定条件中的任意一项,即被纳入初筛清单。这些条件覆盖了两条主线:

    一是高内在危害。依据GB/T 24782标准,属于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物质或高持久性和高生物累积性物质;或具有致癌性、致突变性或生殖毒性,被分类为1A或1B。

    二是高暴露潜力。在水源地汇水区内存在显著的生产、使用或排放行为;或呈现高环境检出率,并具备强持久性、高迁移性等特征。

    这一筛选逻辑遵循“高暴露潜力”与“高内在危害”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既不遗漏真正具有风险的化学物质,也不将缺乏暴露证据的物质过度纳入。

    第五步:二次筛选。 初筛清单形成后,进入量化风险评估阶段。二次筛选涵盖危害评估、暴露评估和风险表征三个环节:危害评估针对初筛化学物质对饮用水水源地人体健康目标的潜在危害程度进行科学评估;暴露评估确定新污染物的排放场景和暴露途径,估算环境生物和人体通过饮水和食用水产品等途径的暴露程度;风险表征则综合危害与暴露数据,对风险程度进行分级,明确优先管控对象。

    四、关键技术细节:从“饮水和食用水产品”出发

    指南在术语定义中特别强调了“人体健康水质基准”的概念——只考虑饮水和(或)食用水产品暴露途径时,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的制定的水质基准。这一界定明确了筛选工作的核心保护目标:饮用水水源地的新污染物管控,首先服务于“人”的健康。

    在筛选的技术路线中,指南引用了多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作为技术支撑,包括HJ 837人体健康水质基准制定技术指南、HJ 1229优先评估化学物质筛选技术导则等。附录部分提供了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筛选化学物质汇总表、风险表征方法、国内外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清单、技术报告编制大纲以及涉及技术社会经济考虑因素的信息,形成了从方法到应用的完整技术链条。

    五、长三角协同的制度底座

    这份指南并非孤立的技术文件。它的出台,建立在长三角区域日益紧密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协同机制之上。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已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共同决策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涵盖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生态环境部门以及青浦区、苏州市、嘉兴市、吴江区和嘉善县生态环境部门。苏浙沪三地在太浦河、淀山湖等跨界水域设置了12个联合监测点位,实行数据共享。示范区执委会与沪苏浙生态环境部门联合签署了加强示范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工作备忘录,建立了太浦河沿线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合作机制。

    在省级层面,江苏省已于2026年2月正式印发《江苏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第一批)》,将双酚A等物质纳入省级重点管控范围,明确要求针对全氟辛酸、三氯甲烷、双酚A等重点关注物质加强溯源解析和深化治理管控。安徽省也在2023至2024年组织开展了饮用水水源地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工作。

    这些先行实践,为指南的编制提供了丰富的区域数据和实践经验。而指南的出台,将把这些分散的实践统一到一套共同的技术框架之下,形成“统一标准、统一方法、统一口径”的区域协同格局。

    结语

    从一份征求意见稿到一套区域统一标准,长三角在新污染物治理领域迈出的这一步,意义超出了技术文件本身。

    它的核心价值在于回答了一个基础问题:面对成千上万种潜在的新污染物,一个饮用水水源地到底应该优先监测什么、重点管控什么? 指南给出的答案是一套“先筛危害、再评暴露、后定优先级”的科学方法——不是把所有物质都测一遍,而是用最经济的方式找到最需要管住的那一批。

    当长三角三省一市用同一套方法筛选、同一套标准管控,同一片水域上的水源地保护就不再是“各管一段”,而是真正的“共护一源”。这份指南的征求意见,标志着长三角新污染物协同治理从“机制协同”走向“技术协同”,从“共同决策”走向“统一标尺”。正如编制组所期望的,它将“为长三角区域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新污染物精准管控提供统一的技术遵循,助力形成动态更新、区域协同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名录,有效防范饮用水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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