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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配套制度全面落地——排污许可、防沙治沙、司法衔接同步推进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一部法典的施行,不是终点,而是制度衔接的起点。法典需要配套制度“接住”——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在实操层面“落下去”,防沙治沙法要与法典形成“双法源”并行格局,司法解释要为裁判提供“新旧衔接”的规则。从生态环境部修订六项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到最高法发布首个配套司法解释;从防沙治沙法与法典并行实施,到长三角区域统一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一部法典的落地,正在从“纸面”走向“实操”。
一、排污许可:从“核心定位”到“实操落地”的关键一跃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开宗明义:“国家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这是法典对排污许可制度作出的明确法律定位——不是简单地在现有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中“叠加”一项制度,而是要围绕排污许可“整合完善”其他监管制度,构建更为科学合理的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
定位明确了,实操层面的配套必须跟上。2026年9月,生态环境部修订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等六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涉及火电、锅炉、造纸、钢铁、石化和汽车制造六大行业,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这六项标准的核心任务,是解决排污许可管理已基本实现“全覆盖”之后,许可内容“全不全”和“准不准”的问题。
修订的着力点集中在三个方向。
全要素管控。 在原有大气和水污染物管控基础上,细化完善工业固体废物管控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业噪声管控要求,并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有关义务。这意味着排污许可证正在从“管气管水”走向“管全部环境要素”。
全口径许可。 大气方面,在原有对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量基础上,增加对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许可排放量;水方面,对生产废水直接排放口许可排放量,对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口仅许可浓度不许可排放量。这一调整将过去“管大不管小”的漏洞补上了。
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 落实法典要求,从严确定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火电行业衔接新修订的排放标准、补充超低排放绩效值;锅炉行业对位于不达标流域海域的直接排放单位提出更严格绩效值;造纸行业对位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单位提出更严格绩效值。
在制度衔接层面,技术规范加强了与监测、环评的衔接——污染防治技术、自行监测要求、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分别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源强核算技术指南保持一致;同时优化合规判定方法,将重点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的精度由“全厂合计”调整到“一个生产单元、工序或同类排放口”,为超许可排放量执法创造条件。
配套制度还包括:排污许可证(副本)格式完成修订,自2026年8月15日起分行业分批次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更新,排污单位可自行下载新版许可证,无需换发纸质证件。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副司长王炜在法典施行前夕详解了排污许可制度的七大核心变化,其中一项关键调整是厘清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法定内涵——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表述改为“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明确排污登记不属于“实行排污许可管理”范畴。
二、防沙治沙:法典与专门法的“双法源”并行格局
法典施行后,防沙治沙领域的法律适用面临一个特殊问题:防沙治沙法与法典是什么关系?
答案是“并行实施”。依据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关于“其他法律对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领域有具体或者进一步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防沙治沙法将与生态环境法典并行实施。
这构成了一个“双法源”格局。法典在生态保护编中,以“集中性规定”和“分散性规定”两种方式涉足防沙治沙领域。集中性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章荒漠专节、第六章防沙治沙专节;分散性规定则体现在草原专节、关于加强荒漠化综合防治和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协调机制的规定、关于加强沙化草原等生态脆弱草原保护的规定等。
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条明确提出,“国家加强干旱、半干旱地区自然形成的沙漠、砾漠、岩漠等原生荒漠及其生物群落的保护”,强调其在防风固沙、调节气候、调控水文、保育土壤、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多重功能。这一规定将原生荒漠从“待治理的对象”提升为“需要保护的对象”,治理理念发生了深刻转变。
在法律责任层面,法典法律责任分则中与防沙治沙活动直接相关的违法行为,在防沙治沙监督执法中可以直接作为处罚依据,与防沙治沙法的法律责任条款并行实施。这意味着防沙治沙执法的法律依据更加充分、法律责任体系更加严密。
与此同时,防沙治沙法本身也在酝酿修订。方向是依据法典的有关规定理顺防沙治沙与荒漠生态系统保护、荒漠化防治的关系,将防沙治沙政策措施和成熟经验提炼上升为法律制度。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全面推进“三北”工程建设,法典将“三北”工程列为国家重点生态保护地理单元,与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并列。
三、司法衔接:为法典施行提供“裁判规则”
法典施行后,法官面对的第一个现实问题是: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应当适用新法还是旧法?
2026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这是生态环境法典的首个配套司法解释,于8月15日与法典同步施行。
规定共13条,严格遵循立法法规定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利溯及例外规则,明确了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案件新旧法律衔接适用的一般标准和具体规则。核心规则是:以引起生态环境案件的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为准——法律事实发生在法典施行之前的,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法律事实发生在法典施行之后的,适用法典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组织力量,对生态环境领域现行有效的26件司法解释、35件司法规范性文件和45件指导性案例进行了对照法典的集中清理。经过清理,继续适用的生态环境类司法解释为26件(加上时间效力规定共27件),司法规范性文件34件、指导性案例41件。
刑事司法层面的衔接同步推进。2026年3月27日,“两高”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3月30日起施行。修改决定共4条,核心调整包括:对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行为的犯罪主体及污染物范围进行调整;删除“重点排污单位”相关表述,与生态环境法典保持一致;将积极修复生态作为从宽处罚情形;完善环境领域虚假证明文件罪规定。这一修改的深层逻辑是,法典将排污许可确立为固定污染源监管的核心制度,刑法层面的入罪标准也需要随之调整。
四、执法统一:长三角的“同案同尺度”实践
法典整合了水、气、土、固废危废、噪声、辐射等全领域生态环境法律责任,调整了处罚幅度、新增了违法情形、明确了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法定适用条件。这对地方执法裁量提出了新的要求——上位法变了,裁量基准必须跟着变。
长三角区域率先做出响应。2026年8月27日,《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6年版)正式施行,由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司法部门联合印发。
修订的核心是“适配法典”。2024年版规则的部分法律依据、处罚幅度、认定标准与法典规定不匹配,必须予以修订。2026年版规则将《生态环境法典》列为首要制定依据,同时保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作为辐射领域专项配套行政法规。
在裁量表层面,结构性优化后共保留38张裁量基准表——删除6张适配旧单行法、办案频次低的专用裁量表,新增9张高频违法行为专用裁量表,覆盖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大气、水、噪声、固废危废、土壤、辐射、第三方技术服务、责任人双罚等高频违法情形。同时删除主观性较强的裁量因子,统一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从源头减少裁量瑕疵。
这一修订的制度意义在于,三省一市在跨区域联合办案、跨界污染处置、异地移送案件中,将实现“同案同尺度、同违同处置”。
地方性法规的清理也在同步推进。新疆已完成清理自治区级地方性法规6件,其中集中打包修改4部、废止2部。云南集中清理省级地方性法规30余件、州市级40余件,采取修正和打包修改、废止的方式推进,年底前全部完成。上海等18部门修改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将“《环境保护法》”修改为“《生态环境法典》”。
结语
从2026年3月法典通过,到8月15日正式施行,再到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修订、防沙治沙法并行实施、司法解释集中清理、长三角执法裁量规则更新——不到半年时间,一套覆盖行政监管、专门法律、司法裁判、执法裁量的配套制度体系正在加速成形。
法典的施行不是终点,而是制度衔接的起点。一部法典的生命力,不在于条文有多完备,而在于它能否被配套制度“接住”、被执法和司法“用上”。当六项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在202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当防沙治沙法与法典形成“双法源”并行格局,当长三角三省一市用同一把“尺子”裁量处罚——法典正在从“纸面上的法”变成“行动中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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