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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部门联合印发通知——保障农业灌溉用水安全,填补工业污水管控短板

        2026年8月17日,生态环境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八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等污水污染风险防范 保障农业灌溉用水安全的通知》(环办水体〔2026〕13号,成文日期7月28日)。这是《群众身边水体保护治理行动方案》的重要配套制度文件,针对当前工业企业及园区、畜禽养殖场空间布局不够合理,污水排放管控要求不够完善,农业灌溉用水水质保障机制不够健全等突出问题,从优化空间布局、加强污水排放管控、强化农业灌溉用水水质保障、加强环境执法与宣传培训四方面明确相关举措,推动构建跨部门、全周期的风险防控体系。

    一、为何此时出台?——制度真空下的“危险缺口”

    《通知》的出台,源于一个日益突出的现实矛盾:工业污水“达标排放”,不等于农业灌溉用水“安全可用”。

    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坦言,近年来一些工业企业及园区、畜禽养殖场等与农田相邻,污水排放管控不到位,农业灌溉用水安全隐患不容忽视。2025年以来,安徽蚌埠、贵州乌江支流等地相继发生相关企业污水影响农业灌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

    最典型的案例发生在安徽蚌埠。据央视网2025年6月报道,蚌埠下辖6个行政村的18.37万盘秧苗成批死亡。事故调查结果显示:淮上经开区沫河口园区污水处理厂尾水虽然“达标排放”,但由于全盐量、氯化物指标未纳入工业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体系,这些达标尾水仍可能对灌溉水渠下游的农作物产生严重影响。

    这就是问题的核心——达标排放的“标准”与农田灌溉用水的“需求”之间存在制度真空。工业污水排放标准关注的是COD、氨氮等常规指标,而农业灌溉用水需要关注的是全盐量、氯化物等对土壤和作物有直接影响的特征污染物。现行标准体系未能覆盖这些“跨界”风险,导致“合法排污”与“农田安全”之间出现了危险的缺口。

    二、四方面核心举措:从“源头”到“末端”的全周期防控

    《通知》以保障农业灌溉用水安全为核心,以源头预防、过程把控、末端监管为主线,从四个方面明确了具体举措。

    2.1 优化空间布局:从准入环节阻断污染向农田传导

    第一道防线设在项目准入环节。《通知》要求在国土空间规划管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环节,进一步规范农田周边、喀斯特地貌等风险较高地区,以及排放全盐量、重金属、有毒有害污染物等特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准入要求。

    具体而言,工业企业及园区周边存在农田灌溉渠道的,应在环境影响评价中衔接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充分考虑全盐量、重金属、有毒有害污染物等特征污染物对农业灌溉用水的影响,重点关注因水文、气象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工业企业及园区排水对农业灌溉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

    《通知》特别强调 “严防化工园区转移带来的环境风险” 。承接转移的化工园区应按规定制定总体规划、严格管控边界且符合化工园区建设标准。高能环境水处理技术副总工程师王伟龙解读称,这传递出三个明确信号:搬迁不是终点,长效管控才是关键;污染不能随产业转移而转移;环境风险防控的标准正在提高。

    2.2 加强污水排放管控:推进设施升级与标准制修订

    第二道防线设在排放管控环节。《通知》要求加快推进位于农田周边的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改造,推动园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在标准层面,《通知》提出了一个关键性的制度突破:对于工业企业排放全盐量、重金属、有毒有害污染物等特征污染物可能影响下游农业灌溉用水安全的,要开展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加强排放管控要求,并依法载入排污许可证。

    这意味着,过去“管不住的”特征污染物,将通过地方标准制修订和排污许可载入的方式被纳入常态化监管。正如王伟龙所指出的,“厂子建了,但没用好”的现象普遍存在——部分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负荷低至10%以下,甚至存在污水处理厂没有运行、地下水污染物严重超标等现象,使得污水处理设施形同虚设。将特征污染物管控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正是从制度上倒逼设施“用起来、用到位”。

    此外,《通知》明确要求,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2.3 强化水质保障:2026年底出台监测技术指南

    第三道防线设在监测预警环节。《通知》要求进一步压实企业自行监测主体责任,2026年年底前出台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监测技术指南,指导地方因地制宜制定农业灌溉用水水质监测计划,加强灌溉期水质监测。

    具体监测安排已经明确:对于工业园区周边的灌溉用水,灌溉期原则上至少开展2次监测,包括临播种前、作物生长关键期(如幼苗期、水稻分蘖期等) 。这意味着监测不再是“随机抽查”,而是精准锚定在农作物最脆弱、最需要保护的关键节点。

    《通知》还要求加强农业灌溉用水水质监测协作,明确信息通报、数据共享、应急处置等要求。这一协作机制的核心在于打通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当上游工业排水出现异常时,下游农业灌溉用水能够第一时间获得预警。

    2.4 深化执法监管协同:“空天地”一体化监测网络

    第四道防线设在执法监管环节。《通知》要求加大现场执法力度,重点整治利用溶洞、渗坑、裂隙等非法排放工业废水、畜禽粪污等行为。喀斯特地貌区的溶洞、裂隙等天然通道,长期以来是非法排污的隐蔽路径,《通知》将其列为重点整治对象,体现了对“隐蔽性违法”的精准打击。

    《通知》明确要求加快构建“空天地”一体化监测网络,加强工业园区、集聚区以及畜禽养殖企业排污口、雨水口的监管。同时,加强执法司法联动和信息共享,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坚决打击污染环境犯罪。

    八部门中,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参与,正是“行刑衔接”机制的具体体现。这意味着,涉及农业灌溉用水安全的污染行为,不再只是行政处罚的范畴——一旦构成犯罪,将面临刑事追责。

    三、落地机制:清单化闭环管理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通知》明确了一项关键的落地机制——清单化闭环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将组织各地全面排查农田周边工业企业及园区、畜禽养殖企业风险隐患,建立问题清单,实施拉条挂账、销号管理,有序推进整治工作。2026年年底前完成整治方案制定并依法依规有序推进整治。

    这意味着,每一个存在风险隐患的农田周边污染源,都将被纳入一份动态更新的问题清单。整治一项、销号一项——从“排查”到“整治”再到“验收”,形成完整的闭环。

    四、深层意义:从“达标排放”到“用水安全”的治理升级

    《通知》的意义,不只是一份部门文件的出台,更是一次治理逻辑的升级。

    过去,工业污水治理的目标是“达标排放”——只要排放口的水质符合标准,监管就“交差”了。但蚌埠秧苗死亡的案例证明,达标排放的水,不一定能浇地。《通知》的核心突破,在于将治理目标从“排放达标”升级为“用水安全”——不仅要求企业达标排放,还要求排放的水不对下游农业灌溉产生不良影响。

    这一升级对相关企业意味着更高的合规要求。化工企业和园区在项目规划和运营阶段,既要关注工业排放标准,又要对标农业灌溉用水要求,风险防控的维度从单一走向多元。对中西部承接产业转移的地区而言,“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不再是一句口号,而是环评准入和排污许可中可核查的硬约束。

    结语

    从“达标排放”到“用水安全”,从“单部门监管”到“八部门协同”,从“随机抽查”到“清单化闭环管理”——《通知》用四方面核心举措和一套落地机制,填补了工业污水排放管控与农业灌溉用水安全之间的制度真空。

    当每一处农田周边的污染源都被纳入问题清单,当灌溉期监测精准锚定在幼苗期和水稻分蘖期,当“空天地”一体化监测网络将隐蔽的溶洞、裂隙纳入监管视野,当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形成合力——农业灌溉用水的安全底线,正在被制度的力量一寸一寸地夯实。正如《通知》所明确的,这一切的目标只有一个:守牢农业灌溉用水安全底线,让农田浇上“放心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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