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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训!工业污水处理厂稀释排放污水 企业被停产整顿并罚款近百万!
教训!工业污水处理厂稀释排放污水 企业被停产整顿并罚款近百万!
11月9日,武大科技(430143)发布公告称,公司葛店分公司因涉嫌违规,于11月7日收到鄂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
2018年8月31日,鄂州市环境保护局调查发现,葛店分公司生产车间的生产废水跑冒滴漏现象严重,污水处理站处理生产废水能力不足,采用自来水稀释排放,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决定对葛店分公司作出停产整治和罚款90万元的处罚。
葛店分公司将按照《鄂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积极整改并及时缴纳罚款,并已开始着手对现有污水处理站进行改造,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处理效率,达到合规排放的要求。公司要求相关部门及人员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环保意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强对环保的控制和监督,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好环境保护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稀释排污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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